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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仪器仪表技术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仪器仪表技术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4日。1月24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报,申报系统于2020年12月30日零时起开放。
       (三)受理专业范围:仪器仪表技术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中:
申报仪器仪表技术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仪器仪表技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仪器仪表技术包括工业自动化测控技术及工业自动化仪表与系统;科学测试、分析技术及科学仪器;人体诊疗技术及医疗仪器;信息计测技术及电测仪器;通用检测技术及各类专用测量仪器;相关仪表、传感器、元器件、材料及技术等的研发设计、制造、可靠性与标准化等技术。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浩一路2号科尔达大厦5楼A区
       (五)受理咨询电话:26756065
       (六)职称评审业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投诉举报电话88123617、88128639,电子邮箱
zyjs@hrss.sz.gov.cn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执行《广东省测控仪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21号文件)。
        2.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的规定。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广东省测控仪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21号文件),不再执行广东省原学历、资历相关规定。其中,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其中: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
        2.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
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3.仪器仪表技术专业按《广东省测控仪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21号文件)的通知“学术成果条件”要求。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九)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 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十)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十一)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相关材料时效截止于本年度12月31日;其余信息、材料时效均截止于本年度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十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0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0年当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十四)本年度已向深圳市属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的,不得在深就同一专业相同级别重复申报。
       
三、市属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个人填写申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陆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
       (三)个人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
        按照网站提示上传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
       (四)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0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五)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说明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1年1月29日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七)答辩。
        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答辩流程和答辩须知详见附件。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自行登陆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五、市职称主管部门建立了职称诚信档案。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六、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1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1 2020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答辩流程及须知.pdf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测控仪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粤人社规〔2019〕21号文件)

 

             3.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文件汇编.pdf

 

          4.2020年深圳市职称评审申报政策简要说明.pdf

 

 

深圳市传感器与智能化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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