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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能源计量方案 计量器具技术要求更严
2021-03-27 09:53:37 415 返回列表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率先启动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和能效领跑者试点工作。 
      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是有效获取能源资源利用数据的基础条件,为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国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52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是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能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有利于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由粗放型、经验型向集约型、目标量化型转变。能源计量数据是节能管理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进一步开展节能量及碳排放量计量与核算、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减碳工作的重要前提。配置智能化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有利于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全市节能减碳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和计量器具管理特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查漏补缺、奖惩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奖励一批”的方式,完成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电、气、水、热等一、级二级计量器具的配置,逐步实现对各类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数据的准确计量、实时采集、智能化管理和分析应用,与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等工作有效衔接,构建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和为各级政府做好节能减碳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能力提升工作(2014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共579家),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要求》(GB/T29149-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价技术规范》(DB11/T858-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等标准规定,通过安装、升级具备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计量器具,实现如下目标: 
      ——进出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简称为“一级计量”)的配备率和智能化率均力争达到100%;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简称为“二级计量”)的配备率力争达到95%以上,智能化率力争达到90%以上; 
      ——推动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建设,完善能源资源计量量传溯源体系,实施能源资源计量远程监管,力争实现能耗水耗数据“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 
其中,2014年基本完成一级计量器具的配置;2015年基本完成二级计量器具的配置。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完善能源计量标准体系及操作规范。 
      结合北京市能源计量工作实际状况,开展能源计量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北京市能源计量标准体系研究》、《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规范》、《能源计量器具安装规范》、《能源计量器具选型要求导则》、《能源计量器具唯一性识别技术导则》、《能源计量数据识别技术规范》、《能源计量器具远程监管技术规范》、《能源计量数据规范要求》、《能源计量器具现场校准技术导则》、《能源计量器具验收规范》等标准和操作规范,构建重点突出、结构合理、适应北京市节能减碳工作要求的能源计量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推进能源计量器具完善配置和智能化升级。 
      严格执行能源计量相关标准规范,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升级或更换不满足计量和数据远传要求的电、气、水、热计量器具,并按照“查漏补齐”的原则增配智能化的计量器具,提升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与传输能力,为与全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供基础支撑。 
      (三)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和岗位工作职责,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及监督评价等制度。加强计量器具台帐、档案的信息化动态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四)建成一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 
       按照计量、监测与统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成智能化率高、量值溯源体系健全、计量数据完整规范、分析评价服务能力较强的能源计量管理网络,逐步形成在线采集、实时监测、集中管控相结合的智能型能源管理模式,建成一批能源计量先进示范单位,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 
      (五)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 
       依托首都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优势,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创新部门间协同联动的节能减碳管理组织模式,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引进和研发先进的能源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现场快速检测(核查)、在线计量检测(核查)技术,编制检定、校准计划,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实现能源资源计量远程监管,完善能源资源计量量传溯源体系,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搭建能源计量检测服务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本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共同推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指导,区县政府分头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落实,能源供应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市质监局组织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奖励政策;会同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推荐使用的计量器具类型、财政资金奖励标准等有关事宜,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和项目验收。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执法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配置计量器具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参与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和项目验收,对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进行全过程的业务指导;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的建设。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奖励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的安排及使用监管,参与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和项目验收。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中央在京单位实施计量器具配备和智能化升级工作。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提供业务指导,参与相关操作规范的研究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置项目的项目验收。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计量器具改造,负责落实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  中公共机构的计量器具配置的配套资金,并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计量器具的完善配置。 
      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能源供应单位应按照整体工作安排,负责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相应能源品种的一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整体工作安排,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完善配置与智能化升级需求;全力配合做好本单位电、气、水、热的一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电、气、水、热的二级计量器具配置,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积极创建能源计量先进示范单位。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和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共同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需求摸底调查,协助组织项目申报、建设方案审核、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等。 
      (三)时间安排。 
      1.前期调研和工作启动。 
      2014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质监局组织召开工作启动会,部署相关工作,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专题培训,公开遴选确定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课题的研究单位并完成课题研究,利用课题研究成果编制完成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手册,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并形成调研报告。 
      2.建设方案审核和项目实施。 
      2014年11月底前,各能源供应单位编制完成相应能源品种的一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底前,各能源供应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重点用能单位相应能源品种的一级计量器具的配置。 
      2015年3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编制完成本单位电、气、水、热的二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并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完成本单位电、气、水、热的二级计量器具的配置。 
      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报送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建设方案,并在评审通过后抓紧实施改造工程。 
      3.项目验收。 
       各能源供应单位完成一级计量器具配置并按规定组织施工验收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申请项目验收。2015年6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验收规范》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一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奖励标准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能源供应单位。 
      各重点用能单位完成二级计量器具改造并按规定组织施工验收后,通过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申请项目验收。2016年3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验收规范》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二级计量器具配置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奖励标准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重点用能单位。 
      4.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创建。 
      2016年4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从全市能源供应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中评选出30家左右的计量管理先进示范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五、支持政策 
      对按照规定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含中央在京、市属、区属)一级计量器具配置的能源供应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能源供应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中中央在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市财政对计量器具购置费及安装费给予全额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中市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本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中区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支持辖区内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保障本地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对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使用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类市级资金,着力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申请国家投资支持,有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组建成立项目实施推进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开展专项督导,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能源供应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整体工作安排,细化任务分解,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形成责任到人、分头落实、层层推进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执法检查和考核监督。 
      质监部门应按照《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智能化升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作为对区(县)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及节能减排相关奖励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引导。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专业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普及能源计量政策和知识,宣传计量在推动科技进步、节能减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围绕方案实施,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专业培训,强化对各单位的服务指导。大力宣传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计量管理效果,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全社会能源计量和节能减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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